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