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360號
原   告  張秀月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法扶律師
被   告  張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