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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