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保險字第7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天慶
陳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算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三條及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府產業商字第一○三八六二六五五○○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該公司董事機關已不存在,而該公司並無以章程所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簡覆表可據(見本院卷第一○八頁),即應以該公司股東即洪天慶、陳寶貞為清算人,復經本院調取該公司登記案卷核閱無誤。參諸前揭規定,原告以洪天慶、陳寶貞為被告萬事達公司法定代理人提起本訴,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事達公司前以如附表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人為被保險人,於一○二年五月間向伊投保保險單號碼為一二○○-○二TPBAN○○○七五、總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保險期間自一○二年七月一日零時起至一○三年七月一日零時止之「旺旺友聯產物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嗣被告萬事達公司因財務問題,於一○二年九月十八日經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公告出會、交通部觀光局停止營業,並於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由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致如附表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人無法按原訂契約出遊,經公證人理算後,確認受有如附表理賠金額欄所示之團費損失,被告萬事達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伊為系爭保險契約保險人,已依約理賠如附表理賠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六百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四元,並受讓如附表被保險人欄所示之人對於被告萬事達公司所得主張之一切權利,爰依系爭保險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險單、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基本條款、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查詢、結案公證報告、保險賠款同意書及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保險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六百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幣別:新台幣)┌──┬─────────────────┬──────┐│編號│被保險人│理賠金額│├──┼─────────────────┼──────┤│1│熱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46,293元│├──┼─────────────────┼──────┤│2│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223,869元│├──┼─────────────────┼──────┤│3│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78,009元│├──┼─────────────────┼──────┤│4│台灣法通聯運股份有限公司│64,860元│├──┼─────────────────┼──────┤│5│台灣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368,050元│││員會││├──┼─────────────────┼──────┤│6│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99,980元│├──┼─────────────────┼──────┤│7│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76,825元│├──┼─────────────────┼──────┤│8│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129,258元│││員會││├──┼─────────────────┼──────┤│9│第一產物 陳文志 等32人│50,000元│├──┼─────────────────┼──────┤│10│臺北市私立志光文理法商短期補習班│110,000元│├──┼─────────────────┼──────┤│11│台新金控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471,930元│├──┼─────────────────┼──────┤│12│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9,960元│├──┼─────────────────┼──────┤│13│宏碁集團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335,094元│├──┼─────────────────┼──────┤│14│易韋有限公司│20,445元│├──┼─────────────────┼──────┤│15│台灣建築與都市防災顧問有限公司及個│352,600元│││別團員││├──┼─────────────────┼──────┤│16│ 賴素慧 等6人│56,800元│├──┼─────────────────┼──────┤│17│ 李燕玲 等3人│131,700元│├──┼─────────────────┼──────┤│18│漢翔瑞悠士股份有限公司│161,973元│├──┼─────────────────┼──────┤│19│台灣空運福委會│528,275元│├──┼─────────────────┼──────┤│20│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職工福利委│359,970元│││員會││├──┼─────────────────┼──────┤│21│宇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92,154元│├──┼─────────────────┼──────┤│22│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65,928元│├──┼─────────────────┼──────┤│23│台灣電綜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24│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94,500元│├──┼─────────────────┼──────┤│25│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417,862元│││利委員會││├──┼─────────────────┼──────┤│26│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92,881元│├──┼─────────────────┼──────┤│27│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57,539元│├──┼─────────────────┼──────┤│28│台灣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15,472元│││員會││├──┼─────────────────┼──────┤│29│嘉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8,020元│├──┼─────────────────┼──────┤│30│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96,447元│├──┼─────────────────┼──────┤│31│台灣神商股份有限公司│170,000元│├──┼─────────────────┼──────┤│32│ 鄧榮仁 等3人│90,000元│├──┼─────────────────┼──────┤│33│ 黃彬哲 等8人│76,994元│├──┼─────────────────┼──────┤│34│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130,346元│││司││├──┼─────────────────┴──────┤│合計│6,144,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