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債權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上列債權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許人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薪水居易B區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許人中(住彰化縣○○鄉○○巷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