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8號
98年度聲字第530號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案號:97訴字第214號),經本院羈押在案。惟被告母親年節時重病住院,請求得予具保以盡人子孝道,日後必定準時到庭配合調查,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參以被告亦有他案予已併案通緝,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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