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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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 盧聖龍
盧秀美 謝明錩謝源妹 之繼承人 林凱旭 即謝源妹之繼承人 謝宗辰 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相對人 陳秀雄廖照 之繼承人
陳奎源廖照之 繼承人 陳奎宏 即廖照之繼承人 陳麗妃 即廖照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76年度全字第24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之被繼承人 廖照為 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76年度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廖照供 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廖照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嗣廖照於99年1月19日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76年度全字第24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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