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聖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2月27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3月17日下午3時,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