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98號
原告 陳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韋丞 、 許益瑋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表示減縮訴之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4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