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 葉漢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向債務人請求利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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