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對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提起行政訴訟,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台中市,依首揭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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