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99號聲請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陳亮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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