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7號債權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誠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之簽章,或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63,683,282元之性質為違約金,惟依民法第233條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至違約金依其性質亦應適用,請具狀刪除就上開金額之利息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