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李蔡金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葉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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