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洪士齊
被告 黃盈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洪士齊
被告 黃盈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陳柏榮
法官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定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