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87號原告 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其起訴狀未簽名、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正確送達地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迄今未補正,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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