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執行觀察勒戒准予保外就醫。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