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債權人匯豐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榮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頌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係匯豐或滙豐),併請提出證明及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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