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5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麗紅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50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