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汝德 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9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