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8號債權人 陳瑞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 郭敬忠 、 李玉芬 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對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三、提出對債務人郭敬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