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陳彥華 即新合峰通信器材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縈┌─────────────────────────────────────┐│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合峰通信│聯邦銀行田│106年7月20日│110,000元│UA0000000││││器材行陳│心分行│││││││彥華││││││├───┼─────┼─────┼──────┼─────┼─────┼──┤│002│新合峰通信│聯邦銀行田│106年7月30日│200,000元│UA0000000││││器材行陳│心分行│││││││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