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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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 周聰來
周陳玉英 陳阿香 黃益民 許文河 黃正標 王育鵬 黎昌宇 兼上八人送達代收人 黃甄瑜 相對人 王守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附件」之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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