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自字第17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6月29值勤官秘書及林志雄所長謝科長坤展黃署長
俊棠 易易永誠 僅6/30等人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不送6/29提審狀值勤官惡意妨害自由兼保全狀」、「事恭請停訟釋如 林淵森 學 錢建榮 及高本院創 萬世崇 執法典範福報子孫兼請提刑附民請賠三億元連帶責任狀」、「刑事陳報台中法扶9/24受理扶助請調筆錄所請有據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莊榮兆於民國108年7月3日,以被告6月29值
勤官秘書及林志雄所長謝科長坤展黃署長俊棠易易永誠僅6/30等人共同涉犯妨害自由等罪提起自訴,惟並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進行本件自訴之訴訟程序,經本院於108年7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11日送達自訴人,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19至121頁),則自訴人至遲應於108年8月16日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㈡然自訴人迄未補正,且自訴人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派律
師擔任其代理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未通過,覆議後復經同會維持原決定而未予指派律師確定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法律扶助書面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11月28日法扶群字第OOOOOOOOOO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9至163、173至175、179、183、191、193、201、205頁)。是自訴人既未委任律師擔任本案自訴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起之自訴已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