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告 康世宇

訴訟代理人 徐景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欣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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