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慧玲受刑人洪振榮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2316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慧玲因受刑人即被告洪振榮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保證金一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命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准予具保一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一0三年七月七日為被告提出保證金一萬元。受刑人嗣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審簡字第一0九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受刑人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到案執行,以及合法通知具保人於同日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受刑人及具保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受刑人又拘提無著,經該署於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發佈通緝在案,迄今仍未緝獲等事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0四年五月七日士檢朝執戊一0四執二三一六字通知書暨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一0四年六月八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一0四三0九0六二00號函暨函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新北警汐刑字第○○○○○○○○○○號函暨函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一0四年六月十一日新北警汐刑字第一0四三三四一五七0號函暨函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矯正資料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士檢朝執戊緝字第九五五號通緝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一0四年七月六日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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