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0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因停車位產權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於民國99年6月11日上午5時50分許,身穿雨衣騎乘機車,進入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編號13-1前,以右手持塑膠袋內裝不詳物品,丟向告訴人乙○○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後車窗,致該車後車窗玻璃破碎,足以生損害於乙○○。嗣經乙○○報警處理,並調取現場監視錄影帶畫面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9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