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9年度員簡字第111號
原   告  邱景基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
被   告  邱崙墩
       邱煥烈
       邱騏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桓祥
被   告  邱俊傑
       邱俊清
       邱創津
       邱進富
       邱進安
       邱昭霖
       邱正鎮
       邱椿桐
       邱憲宙
       邱憲宗
       邱憲紳
       邱雲山
       邱勝政
       邱啓川
       邱啓修
       邱創誠
       邱石錫
       邱博文
       邱鴻文
       邱聖育
       邱瀚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張秋滿
            1號之2
被   告  邱建伍
       邱寬倫
       邱松裕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簡字第1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3,955.65平方
公尺,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其餘兩造共有)、1860號(面積2,49
0.21平方公尺,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造共有)等二筆土地
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一所示編號1部分面積170.01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邱瀚輝取得;編號2部分面積394.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
松裕取得;編號4部分面積343.8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昭霖取得
;編號5部分面積343.9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聖育取得;編號6部
分面積72.21平方公尺及編號15部分面積185.47平方公尺分歸被
告邱憲宗取得;編號7部分面積722.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桓祥
邱石錫金 、邱進安及邱進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14分之10、
14分之2、14分之1、14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8部分面積33
7.99平方公尺及編號23部分面積91.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騏村
取得;編號9部分面積166.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俊清取得;編
號10部分面積166.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俊傑取得;編號11部分
面積291.8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創誠取得;編號12部分面積347.
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憲紳取得;編號13部分面積166.79平方公
尺分歸被告邱正鎮、邱椿桐及邱憲宙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3分
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16部分面積256.20平方公尺分歸原告
邱景基取得;編號17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崙墩取
得;編號18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煥烈取得;編號
19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雲山取得;編號20部分面
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啓川及邱啓修取得,並按應有部分
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21部分面積171.50平方公尺分歸
被告邱勝政取得;編號22部分面積172.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鴻
文及邱博文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
24部分面積180.5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建伍及邱寬倫取得,並按
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比例保持共有;編號25部分面積858.62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邱創津取得;編號3部分面積105.11平方公尺及編
號14部分面積214.69平方公尺分歸除被告邱松裕、邱創誠外之其
餘兩造取得,並各按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
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供通行之用。
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錢如附表四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俊傑、邱俊清、邱進富、邱進安、
邱昭霖、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邱憲宗、邱憲紳、邱雲
山、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創誠、邱石錫金、邱博文
、邱鴻文、邱聖育、邱瀚輝、邱寬倫、邱松裕均經合法通知
,邱憲紳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邱崙墩、
邱煥烈、邱俊傑、邱俊清、邱進富、邱進安、邱昭霖、邱正
鎮、邱椿桐、邱憲宙、邱憲宗、邱雲山、邱勝政、邱啓川、
邱啓修、邱創誠、邱石錫金、邱博文、邱鴻文、邱聖育、邱
瀚輝、邱寬倫、邱松裕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皆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因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1859號土地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
其餘兩造所共有,1860號土地則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
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所示,
該二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
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
4條第2項、第5項、第6項前段之規定,訴請准予合併分割。
請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
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格,即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38
0元補償或受償。
參、被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一、被告邱騏村、邱桓祥、邱創津、邱建伍均聲明同意依附圖一
所示方案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亦同意依
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或受償。又被告邱桓祥陳稱願與被
告邱石錫金、邱進安、邱進富保持共有;被告邱建伍陳稱願
與被告邱寬倫保持共有。
二、被告邱憲紳聲明同意合併分割,對於附圖一所示方案無意見
,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
補償或受償。
三、被告邱寬倫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願與被告邱建伍保
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
加四成互為補償。
四、被告邱勝政、邱啓川、邱啓修、邱鴻文、邱博文、邱雲山具
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
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被告邱啓川、邱啓修並陳稱
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邱鴻文、邱博文亦陳稱其等願保持共
有。
五、被告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稱
其等願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
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六、被告邱石錫金、邱進安、邱進富具狀聲明同意合併分割,陳
稱其等願與被告邱桓祥保持共有,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
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七、被告邱崙墩、邱煥烈、邱憲宗、邱昭霖、邱聖育、邱瀚輝出
具同意書表明同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增減部分,
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八、被告邱俊傑、邱俊清、邱創誠出具同意書表明各共有人分得
面積增減部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補償。
九、被告邱松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期,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陳述。
肆、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1859號土地為除被告邱松裕外之
其餘兩造所共有,1860號土地則為除被告邱創誠外之其餘兩
造所共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所示,
該二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
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提出地籍圖謄本及土
地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認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
分割系爭二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伍、經查系爭1859號、1860號土地東西相鄰,東西短而南北長,
略呈長方形,其東側及南側均臨道路,如附圖二所示A部分
為被告邱昭霖及邱聖育所有之鐵皮屋;B部分為被告邱創津
所有之磚造平房,其餘部分則各種植水稻及樹苗,此經本院
履勘現場,並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明確,製
有勘驗筆錄、略圖及附圖二所示之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且
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參考上述事實,並斟酌:(一)系爭二
筆土地均具有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即被告邱創誠、邱松裕外
之其餘兩造)除被告邱俊傑、邱俊清外,其餘均已陳明同意
合併分割,且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二)被告邱桓祥
、邱石錫金、邱進安及邱進富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邱
正鎮、邱椿桐及邱憲宙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邱啓川、
邱啓修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邱鴻文、邱博文陳稱其等
願保持共有;被告邱建伍、邱寬倫亦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
(三)原告請求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被告邱騏村、邱桓
祥、邱創津、邱建伍及邱憲紳亦均同意依該方案分割,而其
餘被告除邱松裕外,並無反對之陳述,且因系爭土地僅有東
側及南側面臨道路,而分割後之筆數達23筆之多,如未留設
通路與東側之道路相連接,將形成多數分割後之土地無法對
外聯絡之情形,日後勢必引發通行之糾紛,自有留設如附圖
一編號3及14道路供通行之必要。又依該方案分割,除附圖
一編號22部分外,其餘每部分土地均屬方正,並皆面臨道路
等情,認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確屬公平、妥適,且合於民
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合併分割之規定,爰定分割方
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再者,依該方案分割,各人分得部分
之面積較其應有部分之面積有所增、減,其增減之面積如附
表三所示,此部分自應以金錢予以補償或受償,方符公允。
因兩造除被告邱松裕外皆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格
,即每平方公尺2,380元補償或受償,本院認各人增減之面
積不大,且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即每平方公尺2,380
元計算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尚屬適當,應為可採。據此計算
,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即如附表四所示,此部分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一
┌────┬───────┬───────┬──────┐
││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
│共有人├───────┼───────┼──────┤
││1859號土地應有│1860號土地應有│訴訟費用負擔│
││部分之比例│部分之比例│之比例│
├────┼───────┼───────┼──────┤
│邱景基│4500/108000│4500/108000│269/6446│
├────┼───────┼───────┼──────┤
│邱崙墩│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煥烈│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騏村│7500/108000│7500/10800│448/6446│
├────┼───────┼───────┼──────┤
│邱桓祥│9000/108000│9000/108000│537/6446│
├────┼───────┼───────┼──────┤
│邱俊傑│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俊清│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創津│18450/108000│9450/108000│894/6446│
├────┼───────┼───────┼──────┤
│邱進富│900/108000│900/108000│54/6446│
├────┼───────┼───────┼──────┤
│邱進安│900/108000│900/108000│54/6446│
├────┼───────┼───────┼──────┤
│邱昭霖│6000/108000│6000/108000│358/6446│
├────┼───────┼───────┼──────┤
│邱正鎮│1000/108000│1000/108000│60/6446│
├────┼───────┼───────┼──────┤
│邱椿桐│1000/108000│1000/108000│60/6446│
├────┼───────┼───────┼──────┤
│邱憲宙│1000/108000│1000/108000│60/6446│
├────┼───────┼───────┼──────┤
│邱憲宗│4500/108000│4500/108000│269/6446│
├────┼───────┼───────┼──────┤
│邱憲紳│6300/108000│6300/108000│376/6446│
├────┼───────┼───────┼──────┤
│邱雲山│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勝政│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啓川│1500/108000│1500/108000│89/6446│
├────┼───────┼───────┼──────┤
│邱啓修│1500/108000│1500/108000│89/6446│
├────┼───────┼───────┼──────┤
│邱創誠│9000/108000│0│330/6446│
├────┼───────┼───────┼──────┤
│邱石錫金│1800/108000│1800/108000│107/6446│
├────┼───────┼───────┼──────┤
│邱博文│1500/108000│1500/108000│89/6446│
├────┼───────┼───────┼──────┤
│邱鴻文│1500/108000│1500/108000│89/6446│
├────┼───────┼───────┼──────┤
│邱聖育│6000/108000│6000/108000│358/6446│
├────┼───────┼───────┼──────┤
│邱瀚輝│3000/108000│3000/108000│179/6446│
├────┼───────┼───────┼──────┤
│邱建伍│1575/108000│1575/108000│94/6446│
├────┼───────┼───────┼──────┤
│邱寬倫│1575/108000│1575/108000│94/6446│
├────┼───────┼───────┼──────┤
│邱松裕│0│18000/108000│415/6446│
└────┴───────┴───────┴──────┘
附表二
┌────┬──────────┬───────────┐
││編號一│編號二│
│├──────────┼───────────┤
│共有人│附圖一所示編號3部分│附圖一所示編號14部分│
││之應有部分之比例│之應有部分之比例│
├────┼──────────┼───────────┤
│邱瀚輝│360/10800│360/11880│
├────┼──────────┼───────────┤
│邱昭霖│720/10800│720/11880│
├────┼──────────┼───────────┤
│邱聖育│720/10800│720/11880│
├────┼──────────┼───────────┤
│邱憲宗│540/10800│540/11880│
├────┼──────────┼───────────┤
│邱桓祥│1080/10800│1080/11880│
├────┼──────────┼───────────┤
│邱石錫金│216/10800│216/11880│
├────┼──────────┼───────────┤
│邱進安│108/10800│108/11880│
├────┼──────────┼───────────┤
│邱進富│108/10800│108/11880│
├────┼──────────┼───────────┤
│邱騏村│900/10800│900/11880│
├────┼──────────┼───────────┤
│邱俊清│360/10800│360/11880│
├────┼──────────┼───────────┤
│邱俊傑│360/10800│360/11880│
├────┼──────────┼───────────┤
│邱憲紳│756/10800│756/11880│
├────┼──────────┼───────────┤
│邱正鎮│120/10800│120/11880│
├────┼──────────┼───────────┤
│邱椿桐│120/10800│120/11880│
├────┼──────────┼───────────┤
│邱憲宙│120/10800│120/11880│
├────┼──────────┼───────────┤
│邱景基│540/10800│540/11880│
├────┼──────────┼───────────┤
│邱崙墩│360/10800│360/11880│
├────┼──────────┼───────────┤
│邱煥烈│360/10800│360/11880│
├────┼──────────┼───────────┤
│邱雲山│360/10800│360/11880│
├────┼──────────┼───────────┤
│邱啓川│180/10800│180/11880│
├────┼──────────┼───────────┤
│邱啓修│180/10800│180/11880│
├────┼──────────┼───────────┤
│邱勝政│360/10800│360/11880│
├────┼──────────┼───────────┤
│邱鴻文│180/10800│180/11880│
├────┼──────────┼───────────┤
│邱博文│180/10800│180/11880│
├────┼──────────┼───────────┤
│邱建伍│189/10800│189/11880│
├────┼──────────┼───────────┤
│邱寬倫│189/10800│189/11880│
├────┼──────────┼───────────┤
│邱創津│1134/10800│2214/11880│
└────┴──────────┴───────────┘
附表三
┌────┬──────────────────────┐
│共有人│各人分得面積增減情形│
├────┼──────────────────────┤
│邱瀚輝│增0.97平方公尺│
├────┼──────────────────────┤
│邱昭霖│增5.78平方公尺│
├────┼──────────────────────┤
│邱聖育│增5.83平方公尺│
├────┼──────────────────────┤
│邱憲宗│增4.12平方公尺│
├────┼──────────────────────┤
│邱桓祥│增9.00平方公尺│
├────┼──────────────────────┤
│邱石錫金│增1.81平方公尺│
├────┼──────────────────────┤
│邱進安│增0.90平方公尺│
├────┼──────────────────────┤
│邱進富│增0.90平方公尺│
├────┼──────────────────────┤
│邱騏村│增6.76平方公尺│
├────┼──────────────────────┤
│邱俊清│減2.54平方公尺│
├────┼──────────────────────┤
│邱俊傑│減2.54平方公尺│
├────┼──────────────────────┤
│邱憲紳│減7.37平方公尺│
├────┼──────────────────────┤
│邱正鎮│減0.74平方公尺│
├────┼──────────────────────┤
│邱椿桐│減0.74平方公尺│
├────┼──────────────────────┤
│邱憲宙│減0.75平方公尺│
├────┼──────────────────────┤
│邱景基│增2.64平方公尺│
├────┼──────────────────────┤
│邱崙墩│增2.46平方公尺│
├────┼──────────────────────┤
│邱煥烈│增2.46平方公尺│
├────┼──────────────────────┤
│邱雲山│增2.46平方公尺│
├────┼──────────────────────┤
│邱啓川│增1.22平方公尺│
├────┼──────────────────────┤
│邱啓修│增1.22平方公尺│
├────┼──────────────────────┤
│邱勝政│增2.46平方公尺│
├────┼──────────────────────┤
│邱鴻文│增1.51平方公尺│
├────┼──────────────────────┤
│邱博文│增1.50平方公尺│
├────┼──────────────────────┤
│邱建伍│增1.50平方公尺│
├────┼──────────────────────┤
│邱寬倫│增1.50平方公尺│
├────┼──────────────────────┤
│邱創津│增16.02平方公尺│
├────┼──────────────────────┤
│邱松裕│減20.50平方公尺│
├────┼──────────────────────┤
│邱創誠│減37.84平方公尺│
└────┴──────────────────────┘
附表四
┌────┬───────────────────────────────────────┐
│補償人及│受償人及受償金額(新台幣)│
│補償金額├───┬───┬────┬───┬───┬───┬────┬────┬────┤
││邱俊清│邱俊傑│邱憲紳│邱正鎮│邱椿桐│邱憲宙│邱松裕│邱創誠│合計│
├────┼───┼───┼────┼───┼───┼───┼────┼────┼────┤
│邱瀚輝│80元│80元│233元│24元│23元│24元│648元│1197元│2309元│
├────┼───┼───┼────┼───┼───┼───┼────┼────┼────┤
│邱昭霖│478元│478元│1389元│139元│140元│141元│3862元│7129元│13756元│
├────┼───┼───┼────┼───┼───┼───┼────┼────┼────┤
│邱聖育│483元│483元│1400元│141元│141元│142元│3895元│7190元│13875元│
├────┼───┼───┼────┼───┼───┼───┼────┼────┼────┤
│邱憲宗│341元│341元│990元│99元│99元│101元│2753元│5082元│9806元│
├────┼───┼───┼────┼───┼───┼───┼────┼────┼────┤
│邱桓祥│745元│745元│2162元│217元│217元│220元│6013元│11101元│21420元│
├────┼───┼───┼────┼───┼───┼───┼────┼────┼────┤
│邱石錫金│150元│150元│435元│44元│44元│44元│1209元│2232元│4308元│
├────┼───┼───┼────┼───┼───┼───┼────┼────┼────┤
│邱進安│74元│74元│216元│22元│22元│22元│602元│1110元│2142元│
├────┼───┼───┼────┼───┼───┼───┼────┼────┼────┤
│邱進富│74元│75元│216元│22元│22元│22元│601元│1110元│2142元│
├────┼───┼───┼────┼───┼───┼───┼────┼────┼────┤
│邱騏村│560元│560元│1624元│163元│163元│165元│4517元│8337元│16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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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基│219元│218元│634元│64元│64元│64元│1764元│3256元│6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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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崙墩│204元│204元│591元│59元│59元│60元│1644元│3034元│5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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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煥烈│204元│204元│591元│59元│59元│60元│1644元│3034元│5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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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雲山│204元│204元│591元│59元│59元│60元│1644元│3034元│5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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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啓川│101元│101元│293元│29元│30元│30元│815元│1504元│2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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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啓修│101元│101元│293元│30元│29元│30元│815元│1504元│2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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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勝政│204元│204元│591元│59元│59元│60元│1644元│3034元│5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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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鴻文│125元│125元│363元│36元│36元│37元│1009元│1863元│3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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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博文│124元│124元│361元│36元│36元│37元│1002元│1850元│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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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伍│124元│124元│360元│37元│36元│37元│1002元│1850元│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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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寬倫│124元│124元│360元│36元│36元│37元│1003元│1850元│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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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創津│1326元│1326元│3848元│386元│387元│392元│10704元│19758元│38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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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045元│6045元│17541元│1761元│1761元│1785元│48790元│90059元│173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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