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 潘藝方 被告 程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61條分別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認領之訴,而原告之子 潘炫任 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巷○○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