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吳佩縉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 告 陳怡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4點4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原 告 吳佩縉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 告 陳怡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7日下午4點4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