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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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066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真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板橋江翠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