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8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賴安杰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12年5月31日。⑵民國112年12月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9,860,000元正。

            ⑵新臺幣3,06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42年5月29日。⑵民國142年11月29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泓勳投資有限公司,債務

    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泓勳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6月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1,510,51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帳務主檔及放款利率查詢表、存證信函暨回執、商業登記資料、借款及結欠明細、不動產標示清單、泓勳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

 369.00

 16分之2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8

 149.71

 全部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仁

  26-10

 64.75

 16分之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76.97

二層:79.97

三層:76.97

四層:69.53

合計:300.44

陽台:14.23

露台:4.35

花台:9.0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1,48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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