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俊儒
周沛潔
一、債務人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俊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金想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俊儒、周沛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