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啟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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