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子耘 聲請人即辯護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43號),被告及辯護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子耘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定予以羈押,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現有卷證資料及本案已定期宣判,因此本院認以限制住居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市○○路○段○○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義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