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施金財 被告 陳明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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