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錫欽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錫欽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31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13日以95年度壢交簡字183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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