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7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777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5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6年7月27日106年度裁聲字第56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6年8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黃淑玲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