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黃俊義 被告 周玉鳳
周政君 王玉美 葉政賢 陳正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