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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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55號債權人 吳昌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家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家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自105年11月18日起算利息、請求利率12%之依據。
三、請釋明每月應還款之金額、分期期數、歷次還款金額、加速條款(如未約定,僅得就已到期部分請求,並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