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建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建威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蔣建威前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5日,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撤銷改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又於98年8月13日至98年12月29日,因7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罪)、3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64號判決撤銷改判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罪)、2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歷審之裁判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蔣建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經改判有期徒刑3月│經改判有期徒刑4月共6│經改判有期徒刑2月││││次││├────────┼───────────┼───────────┼───────────┤│││98.08.13、98.09.04、│││犯罪日期│99.03.15│98.09.16、98.09.18、│98.12.29││││98.10.09、98.11.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8352號│1344、1531、2050、│1344、1531、2050、││││2053、2065號│2053、206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42號│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實││(103年度台非字第46號)│(103年度台非字第64號)│(103年度台非字第64號)││審├──────┼───────────┼───────────┼───────────┤││判決日期│100.04.08│100.08.22│100.08.22││││(103.02.20)│(103.03.12)│(103.03.12)│├─┼──────┼───────────┼───────────┼───────────┤││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緝字第42號│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判││(103年度台非字第46號)│(103年度台非字第64號)│(103年度台非字第64號)││決├──────┼───────────┼───────────┼───────────┤││判決│100.05.02│100.08.22│100.08.22│││確定日期│(103.02.20)│(103.03.12)│(103.03.12)│├─┴──────┼───────────┼───────────┼───────────┤│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編號2、3數罪││││臺中地檢103年度│併罰已定刑有期徒│臺中地檢102年度││備註│執更字第691號│刑1年3月)臺中│執更字第900號││││地檢103年度執更│刑期屆滿日104年││││字第900號│1月9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