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霄鵬受刑人彭盛峰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霄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霄鵬因受刑人彭盛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同署執行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已受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新北地檢署民國106年8月8日新北檢兆文106執字第12447號通知、送達證書、執行傳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逃匿,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從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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