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蔡雅媛 被告 李嘉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