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4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林芳郁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 律師
沈元楷 律師被告 江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準備㈠狀所為更正後訴之聲明,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83.66+11.82+1.36)×32,252元=3,123,2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尚欠新台幣玖仟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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