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蔡子霆 被告 張喬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8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張喬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蔡子霆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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