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龍記汽車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莊凱名 │合作金庫│105年8月15日│34,020元│LH0000000││││商業銀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