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 黃年億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草屯鎮炎峰國民小學及南投縣政府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上訴或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參照)。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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