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翊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301號)
一、緣債務人周翊芬於99年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
2年5月8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975,117元整及自102年
5月8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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