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被告陳建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建發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裝盛之針筒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經取樣鑑驗後,已無剩餘,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附表一編號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證據出處1針筒1支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8號卷第49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2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80號卷第45頁)附表二編號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證據出處1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000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48號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