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昭 被告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街○○○號兼法定代理乙○○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人上列2被告甲○○住屏東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悅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朱漢寶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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